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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官职业尊荣的现实路径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3-11-12 17:10 点击量: 498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需要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切实保障法官职业的崇高尊荣。要保障法官的职业尊荣感,需大力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切实捍卫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充分保障法官享有优厚的职业待遇。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是全体公民自由权利的坚定捍卫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守护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需要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切实保障法官职业的崇高尊荣。

   目前,我们正在向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迈进。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社会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运用司法手段来解决,司法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职能越来越重要,人民群众对实现法治、公正司法的期待越来越强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就是捍卫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要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法官是专门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职业群体,法官职业的权威和尊严,在一定意义代表了国家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如果法官缺乏权威,法律就缺乏权威;如果法官没有尊严,司法就没有尊严。法官职业是否具有权威和尊严,是衡量法治国家和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尺。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全社会树立法官职业的权威,提高法官职业的尊荣。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需要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借鉴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积极稳妥地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一是大力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职业准入门槛与职业尊荣密切相关,准入门槛越高,职业尊荣感越强。世界范围内,凡是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崇高地位的国家,其担任法官的条件都异常苛刻。只有那些接受严格而正规的法学教育,经历长期而艰苦的实践磨炼,才能具备担任法官的基本条件。并且层级越高的法院,其担任法官的条件越高。这些超越于一般国家公务人员的任职条件,使得只有真正信仰法治、敢于捍卫司法权威、能够公正裁判案件的法律精英,才能够进入法官职业。正是这些严苛的职业准入门槛,使得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产生由衷的尊重和崇拜。因此,增强法官职业尊荣,必须严格限制从事法官职业的条件,抬高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

   在我国,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一个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年满二十三岁的人,就可以担任法官;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的人,就可以担任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进入法官职业门槛过低是导致我国法官职业缺乏尊荣感的重要因素。在未来的法官队伍建设中,必须进一步抬高从事法官职业的门槛,严格限制担任法官的基本条件。只有高门槛的职业准入,才能赢得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尊重,真正树立司法的应有权威。

   二是切实捍卫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的基本功能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地对社会纠纷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判。法院最重要的社会价值,体现在它能够在不受外界各种干预的情况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法院能否依法独立自主地对案件作出裁判,是影响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因素。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法院法官能否依法独立地对社会矛盾纠纷作出处理和裁决。如果法院法官不能依法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法官职业的尊荣感就会受挫。这就如同医院的医生,如果医生不能独立自主地对病人的病情进行诊断,而是要看其他人的眼色行事,那么,他们就无法感受到职业的神圣性,就不会具有职业尊荣感。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此,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当务之急是要改革现行的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实现法院在人事和财政经费方面彻底摆脱地方的控制,从制度上排除地方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不当干扰,切实保障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地审理案件。在防止司法地方化的同时,要积极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理顺法院内部不同审判组织的相互关系,保证独任法官、合议庭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运行方面存在的行政化问题。

   三是充分保障法官享有相应的职业待遇。法官职业待遇也是影响法官职业尊荣感的重要因素。法官职业待遇主要包括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在工作待遇上,法官职业尊荣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职业终身制。法官在任职期间,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其言行不受追究(违法犯罪除外)。在生活待遇上,法官应当享有与其职业相称的生活条件。虽然高薪不一定能够保证司法清廉,但是,过低的生活待遇不仅会降低法官职业尊荣感,而且还会增加司法腐败的几率。从人性上看,一个衣食无忧的法官通常不会考虑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增加国家在司法经费方面的投入,适当提高法官生活待遇,是保证司法公信、树立司法尊严必须付出的代价,这也是各国在增强法官职业尊荣、保障司法廉洁方面的基本经验。

   目前我国法院工作人员有30余万人,统一提高所有法院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从各级法院干警中选出一批业务标兵,同时提高他们的薪酬待遇。这对于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增强法官职业尊荣,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职业尊荣是国家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的重要体现,增强法官职业尊荣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抬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裁判案件,提高法官职业待遇,是保障法官享有崇高职业尊荣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