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路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8-02 11:25 点击量: 97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段艳菊)近日,利川市人民法忠路法庭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本案被告已按协议清偿了相关债务,且原告已按协议领取了相关款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期间,某自来水厂分五次向原告曹某借款15万元,月息均约定为1.8%。2004年该厂又在曹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约息为2%。后某水厂除向曹某支付利息51500元外,余款未付。2009年某水厂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某政府代管。某政府成立了改制小组负责某水厂的改制工作。2010年4月21日,改制小组与曹某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于当日一次性付清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原约定利息暂不清偿,待改制小组将某水厂的资产变卖后,将变卖的资金统一测算作为利息清偿。同日,曹某领取了17万元。某水厂的资产变卖后,经统一测算,曹某应得利息为51142元,曹某领取了该款项。后曹某以某政府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为由,要求某政府负责偿还借款利息1591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本案中,某水厂向曹某借款17万元并约定支付利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某水厂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其债务。2010年4月,某政府作为某水厂的开办单位,成立改制小组与曹某就本案债务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还款协议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且改制小组按照还款协议约定清偿了本金及利息,曹某也已依约定领取了相应借款本息,即本案债务因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