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谢飞)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却要为承担小孩抚养费所累。近日,建南法庭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同为“90后”的秦某与朱某因中学同学关系确立了恋爱关系,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他们便于2011年7月开始“婚前试爱”,2012年12月15日双方生育了一女孩,现因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在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下,秦某诉至本院,要求抚养小孩,由朱某给付小孩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就小孩抚养问题进行了调解,让两个“90后”充分认识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平等性以及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最终使双方就小孩抚养跟随及抚养费给付等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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