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王毅)近日,文斗法庭审结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张某起好心以自己名义帮同村村民陈某、李某各贷款1万元,到期后,李某却不按期归还其贷款本息,通过法庭调解,李某的1万元贷款本息依法由张某偿还。
不久前,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来到法庭起诉,要求张某依法偿还其在本行贷款1万元的本息。农商行诉称,2008年8月21日,张某以“种植”为由向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3万元,约定2012年12月30前还清本息,但张某于2009年9月29日和2012年12月30日分别偿还了1万元的贷款本息后,余款1万元的贷款本息经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偿还。案件受理后,法庭依法传唤张某出庭应诉。庭审中,张某辩称,3万元贷款中有自己的贷款1万元,帮同村村民陈某和李某各贷款了1万元,自己的1万元和陈某的1万元贷款本息均已偿清,但李某却已有一年多外出未归且无法联系。通过法庭询问得知,张某帮陈某和李某贷款时并未签订相应的协议或者借条等凭证,故剩余这1万元的贷款不论是否真是李某所借,张某都应将其本息按期偿还。法庭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重点向张某讲解贷款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张某认识到剩余贷款本息只能先由自己偿还。
调解中,法庭干警考虑到张某的偿还能力,向双方建议由张某分两次还清剩余1万元的贷款本息,此建议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向农商行偿还1万元,余款于2014年6月1日前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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