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通讯员:王毅)近日,文斗法庭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继承人李某、黎某登报申明放弃继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满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5月22日,满某来到法庭,说要起诉李某和黎某。满某在诉状中称,黎某某于2013年5月27在承建的文斗乡一段公路中缺资,向其借款221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3年12月27日偿还。2013年8月,黎某某因意外车祸死亡,因此这笔欠款至今仍未归还,现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其母李某和其女黎某,故将李某和黎某诉至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庭在向李某和黎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时,二者声称,她们已登报申明放弃继承黎某某的遗产及不负担黎华刚生前的所欠债务,并向法庭提交了申明样报,法庭干警遂分别对李某和黎某制作笔录予以确认。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李某和李某在黎某某的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和不负担黎某某生前所欠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同时满某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或黎某继承了黎某某的遗产,故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