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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11-30 15:20 点击量: 46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徐敬军)近日,利川人民法院建南法庭审结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向某从案件中吸取了沉重的教训。

向某与张某于2012年4月28日、30日签订了两份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在利川市建南某砖厂的股份作价70000元转让向某;该砖厂的一切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协议签订期间,向某陆续给付转让费后,还欠35300元,向某于2012年4月30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张某。后经张某多次催收,向某至今未偿还余下的转让费。张某于201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向某返还尚欠的转让费。

在庭审中,向某表示当时为贪便宜才与张某签订转让协议,接手砖厂后才知道砖厂欠下大量债务并为此支出了很多费用,认为张某存在欺诈,要求张某承担砖厂一半的债务。法院审理认为,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债权债务由向某承担,且向某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欺诈,认定该协议有效,向某应支付尚欠张某的转让费。庭审结束后,主持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向某向张某支付15000元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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