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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09-04 16:43 点击量: 404

   

交通事故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通讯员:杜香耀)近日,利川市忠路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纷争。罗某驾驶瞿某所有的小型长安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载人员谢某受伤住院治疗,谢某与罗某和瞿某为赔偿损失费用发生纠纷,诉至法庭,经法官耐心调解,谢某终获赔偿。
    2011年8月17日,被告罗某驾驶瞿某所有的小型长安车载着被告瞿某去镇上赶集,原告谢某等人无偿搭乘,途经乡村公路一弯道时,由于罗某操作不当,车辆直接驶进道路右侧撞在一大石头上,致使谢某受伤并住院治疗。2011年10月9日,原告谢某与被告罗某、瞿某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和其他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0901元,同日,原告谢某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10月12日,交通主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克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谢某认为双方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鉴定结果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相关损失费用金额显失公平,特别交通事故还使原告身体致残,被告罗某、瞿某仍只按原来签订的协议赔偿,原、被告为此争执不下,产生积怨。原告谢某将被告罗某、瞿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47924.5元。
    法庭多次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双方仍争执激烈,都不肯让步,原告还称如不按照要求赔偿,将会大打出手。主审法官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结合本案案情,认真分析矛盾,研究调解方案,请当地村委会调解员协助一起又对双方及各自的家人做调解工作,并向其宣传法律知识。经过多方努力,在尊重法律和兼顾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罗某同意赔偿原告谢某各类损失费用28300元(已支付24300元),被告瞿某赔偿11000元,被告在签收调解书时便将赔偿款项支付给了原告,原告也表示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至此一场干戈终被法官的倾情所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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