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原告利川市惠民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1月11日12时40分,蒋某驾驶渝AS26XX号“长春”牌重型自卸货车,在利彭线7KM处与利川市惠民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鄂Q244XX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鄂Q244XX客车左边玻璃全部破损及车身变形的交通事故。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利公交认字(一般)第2013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蒋某已支付费用将利川市惠民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鄂Q244XX号客车修好,鄂Q244XX号客车也因此次事故维修停运4天,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2013年4月1日,利川市惠民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赔偿经济损失6030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蒋某赔偿利川市惠民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