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张某与谭某均系利川市都亭初级中学学生。2013年4月24日午休时,张某与谭某在该校园内发生纠纷,谭某用刀将张某全身多处刺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太康诊所及利川市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77.62元。7月14日,谭某之父谭某某赔偿了张某的医疗费,同时还另外补偿了张某人民币4000元。张某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张某与学校自愿达成了协议。由利川市都亭初级中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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