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杜香耀)近日,利川法院忠路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赵某与同村村民母某因林地通行产生积怨并发生争吵,赵某起诉母某,要求母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赵某与母某握手言和。
赵某的一块林地上原已形成了一条通行的小路,母某修建房屋时需要运输建筑材料路过赵某的林地,母某便通过该条小路运输建房材料,赵某知道后便在已形成的小路上栽种树苗,树苗后被拔掉,赵某又在小路上挖了一个缺口阻断了母某运输通行。2011年8月赵某在同村村民家中帮忙做事时,母某找到赵某问其是否毁坏母某家的玉米,赵某说不知道这件事,母某便开口辱骂赵某,母某言词不雅,引来众多村民围观,赵某感到无地自容,身心受到伤害,后经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母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母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尊重法律的基础上,本着村邻友好相处,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的初衷,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开始双方争执激烈,主审法官一方面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当事人家属做其调解工作,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双方最终冷静下来并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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