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在化解社会矛盾运用社会理性时反映着社会生活,社会理性。社会生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发展中体现着社会变化。因此,为在社会矛盾化解中取得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需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革,不断创新司法理念和实践,回应转型期社会的价值需求,能动司法在此情境下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被提了出来。
能动司法学理上是从法官裁判方法的角度进行论述的。事实上,当前我国实务界总结出的能动司法的含义显然超越了能动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理解,而与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和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司法机关发挥其能动司法作用时,更倾向于回应当前社会现实的需求,以这种理念来指导实践。能动司法有助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司法定纷止争、形成规则之治的功能,对当下中国秩序重构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动司法路径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动司法有着丰富多样的实践路径。司法民主建设,是确保司法工作始终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的应有选择,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涉诉涉执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继承司法传统、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
通过民意吸纳工作机制,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群众司法需求;是通过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弱化司法审判方式,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是通过群众参与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着力修复失和的社会关系;是通过公开知情工作机制,放大司法审判效果,发挥司法的引导功能。实践证明,司法民主建设是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现实选择。调解和解工作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矛盾纠纷高发且日趋复杂的当今社会,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
实践证明,化解社会矛盾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而应当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这一过程中,法院必须发挥能动作用,引导和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化解方式的有效衔接。调解工作要实现长期良性发展,必须做到严格、规范管理,确保取得实效。确立当事人自愿、一次性调解、限时调解等刚性原则,同时把调解过程置于法官的监督下,注重对当事人协议的合法性审查,规范调解和解工作。
调解工作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的认知、认同以及主动选择需要一个过程。作为调解和解工作的探索者和能动司法理念的践行者,面对日益纠结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自身的职能作用和不辱使命。只有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更多的社会功能,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为有位。
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合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各类社会矛盾得到妥善化解的社会。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必须特定的规律。诉讼与非诉讼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不同方式,两者虽然各自具有职能范围,但是在解决社会矛盾的时候并非“绝对割裂”、“相互隔离”。坚持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就是遵循了社会矛盾化解普遍联系这一规律。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有利于促使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当前,大量的矛盾集中在基层,而最终解决的主体却在社会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矛盾化解与矛盾存在出现错位,形成了“倒金字塔”型的社会矛盾化解体系。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将司法重心延伸到诉前和诉外,下沉到基层,将大量社会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构建起稳定的“金字塔”型社会矛盾化解格局。而重心下移也正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所在。社会矛盾化解需要能动司法。作为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体系建立完善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