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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受让人承担付款责任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10-12 15:59 点击量: 378

   

(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何某、邓某支付了原告张某的股权转让金。

张某与何某及案外人甘某、田某4人共同出资210000元,于2011年4月21日注册成立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某。公司成立不久,张某将张某的股权作价50000元转让给何某和邓某,何某、邓某当时因未现金付款,遂于2011年5月18日给张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同年5月30日,双方又正式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甲方)将其在某服饰公司的23.8%的股权转让给何某、邓某(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0元,该转让价款由何某、邓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协议签订后,何某、邓某仍未向张某支付该转让价款。此后,张某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某与何某、邓某均为某服饰公司的股东,张某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何某、邓某,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何某在受让张某的股份后,给张某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付款日期,但到期后一直未付,故张某要求何某及时偿还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何某与邓某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张某要求何某、邓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照我国《公司法》及《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何某、邓某支付张某50000元股权转让金,何某与邓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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