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第十一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决定
利法[2015]26号
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将重庆大渡口汽车运输公司綦江分公司、恩施州利川石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博悦体育用品销售部 、蒲东勇等51名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集中进行公告。
对本次公告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强制审计、搜查、罚款、拘留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报至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使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公告后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债务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删除公告名单,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欢迎知晓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奖励。
附:利川市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表(第十一期)
利川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