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剑波说,乌龙指事发当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派人到光大证券调查,杨剑波向现场的监管者汇报了当日11时发生的情况,以及当天下午开市将进行对冲交易,但后者未加阻止。
据财新网报道,2014年2月18日下午,杨剑波起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这意味着,很快光大“乌龙指”案主要当事人、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的杨剑波将与证监会对簿公堂,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
2月8日,杨剑波因不服判罚,将证监会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认为中国证监会将此案判罚为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不足,对其个人判罚过重。此时距离震惊A股市场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过去已经五个多月。
杨剑波此案的代理律师为中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江透露,按法院审理程序,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七日内裁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证监会),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杨剑波),上述过程称为开庭前准备。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作出一审判决。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杨剑波起诉证监会,披露了更多不曾为人所知晓的细节。杨剑波说,乌龙指事发当天中午,上交所、上海证监局派人到光大证券调查,杨剑波向现场的监管者汇报了当日11时发生的情况,以及当天下午开市将进行对冲交易,但后者未加阻止。在被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中金所一直与指挥对冲交易的杨剑波保持着密切的电话联系,对冲交易在热线状态之下完成。
而上述情况无论是在中金所、证监会的历次公告或者行政决定书中以及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均没有披露过。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如果杨剑波陈述的情况全部属实,交易所、上海证监局在场监管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提示光大证券先进行信息披露、消除市场恐慌,没有对光大证券的对冲交易止损行为立即制止,有失职之嫌。但从法律定性、适用而言,对在场监管人员是否失职、是否追责并不影响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及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罚,通俗来说,这是“一码归一码”。
“一般来说,这类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审限为三个月,杨剑波在2月8日起诉,预计法院会5月中旬前作出一审判决。”厉律师称,如果本案延长审理期限要由北京市高级法院批准。他表示,杨剑波起诉证监会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勇气可嘉,此举将推动司法机关进一步介入“8•16事件”,让更多真相浮出水面,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加快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据南方周末网此前报道,8月16日,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门套利系统出现问题,导致股市的大幅波动,多只权重股一度涨停。事后光大在ETF、股指期货市场上“反向操作”对冲损失,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卖出了7000余手空头合约,引起争议。
8月30日证监会发布通告,称光大证券在知悉8月16日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的情况下,在披露内幕信息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认定这一行为是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分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公司董秘梅键也因为轻率否认乌龙交易而被罚20万元。光大证券涉事五名高管因“乌龙指”事件遭遇罚款总额达260万元。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2月14日下午召开的例会上,回应杨剑波提起诉讼一事时表示,证监会已关注到相关报道。对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证监会在去年8月30日、11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已进行过详细介绍,目前没有需要更新发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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