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嗣高(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2654):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赵嗣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2236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217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2170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9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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