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黄霖)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追偿抚养费纠纷案件,保护了未成年人正当的生活、教育权利。
原告杨某的母亲与父亲离婚,原告杨某才1岁,于2010年4月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参加工作时为止。今后随着物价上涨,被告应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此后,被告给付了一部分抚养费。从2013年开始至2014年5月,被告未给付抚养费,为此,原告诉讼来院,在庭审中,被告以现在生病,工资不高,教育费、医疗费属于抚养费的范围,只同意每月支付200元,经法庭多次做工作,被告仍不同意履行原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后被告上诉,在二审中,法院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被告按约定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告诉我们,抚养小孩是作父母的义务,签订了协议就应该履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父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