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杨浩栩)近日利川市法院汪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2年4月25日,司机高某驾驶“神河”牌拖拉机在小地名“火烧店”的地方由村级公路驶入鱼龙乡级公路时占道,与邓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邓某摩托车的李某某受伤。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某先后在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恩施州中心医院治疗26天,共花去医疗费60842.31元,其中高某支付医疗费22000元。经法医鉴定,原告李某某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期进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需费用6000元。因医药费及伤残补偿金等问题,李某某与高某发生分歧,双方意见不合,李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467.24元。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李某某要求的赔偿款项,由太保利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支付63549.93元,该款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超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医疗费50842.31元、鉴定费207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00元,合计人民币59917.31元,由高某承担,高某已支付22000元,尚欠的37917.31元。如果高某在2014年的6月3日前给付30000元后,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余款项791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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