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杨春桃)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余某被判处罚金2000元。
余某因为做木材生意的张某买走了余某某家的树木,而自己没有做成这笔生意心怀不满。2012年8月27日上午,余某用自己的农用车,将张某拖木材的必经之路南坪乡朝阳村余家大院子前的村级公路堵住,不允许张某的车通行。并以到南坪乡林业站举报张某无证砍伐树木相威胁,要张某给1000元后才允许通行。张某被逼给余某人民币1000元后,余某将车移开,张某才得以通行。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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