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路不明起嫌隙 殴打他人应赔偿

时间: 2013-09-30 16:42 点击量: 1068

   

(通讯员:罗飞)远亲来街上问路,不想却遭到同街邻居向某故意刁难,责问之下发生争吵,将邻居殴打致伤。日前,利川市人民法院汪营法庭审结了此案,判处李某赔偿邻居损失。

2012年10月初,李某的远亲来汪营镇探亲,找到向某打听李某的住处,向某与李某系邻居,却称自己不知晓,导致其沿街打听后,又回到原处。李某知晓此事后,找到向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2012年10月10日,双方又因为此事发生争吵,继而抓扯、扭打。致使向某头部、左耳鼓膜及多处软组织受伤。向某受伤后用去医疗费、治疗费若干,其损伤经司法鉴定确认为轻微伤。李某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患复发性抑郁症,在此次事件中,具限定责任能力。2013年8月26日,向某诉至汪营法庭,要求李某、陈某(系李某丈夫)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向某工作之地与被告李某住处相邻,本应和睦相处,对李某亲戚的寻问应如实相告,但向某并非如此,吵骂中向某口不择言,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李某对向某的细小过失而耿耿于怀,两次到上班处质问向某,从而引起吵骂、扭打,将其致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但李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法定代理人陈某承担。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向某3181.76元,由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付清。其余损失由原告向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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