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徐敬军)宋某与向某原是一对情侣, 2012年7月4日宋某却将昔日女友向某诉至利川市建南人民法庭,要求向某返还彩礼。近日,法庭审结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
宋某与向某于2012年1月18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宋某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给付向某及其父母“见面礼”及“打发钱”2200元、2012年2月3日给付订婚礼金30000元及“打发钱”1380元、2012年2月15日给付彩礼40000元以及猪半头、大米100斤、面条100斤、 酒100斤、红金龙牌香烟50条以及衣服、鞋子等物品。宋某与向某于2012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几个月后,宋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向某返还彩礼。庭审中,向某辩称,因双方都有过错,从而导致二人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该二人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半年,故不应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是为了与向某结婚,才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彩礼。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部分实物已被消耗,且彩礼全额返还对女方不公,于是法官从案情实际出发,积极为当事人作调解工作。最终向某返还宋某现金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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