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治动态

武汉拟向“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

专家称“未婚生育缴费”规定有待商榷

来源: 法治日报 时间: 2013-06-03 10:39 点击量: 410

 六一儿童节期间,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就在此时,湖北省武汉市公布的一项规定,则被网友认为有可能造成更多婴儿被抛弃。

  531日,武汉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项对于未婚女性生育孩子的规定,引起了社会争议。

  这项规定称,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于这一规定,有网友提出,本来未婚妈妈们就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到社会的关爱,而不是让大家觉得做未婚妈妈很可耻,这样只会造成更多婴儿被抛弃。也有网友不赞成未婚先孕,但不能否认未婚妈妈也应享有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都有规定。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尤其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生育权,但是并没有对未婚生育问题作出规定,所以武汉市的这一规定值得商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如果上位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地方政府相关规章制度中的提法就要考虑法律依据问题。

  对于武汉市这一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规定,有网友认为,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不能解决未婚生育问题。

  对此,李明舜认为,对未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可行,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一方面,对于未婚妈妈而言,是否能负担起这笔社会抚养费;另一方面,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是否会对其生存条件造成影响,包括对抚育子女的影响。就目前而言,儿童优先原则,是在制订法律政策时要首先考虑的问题,任何一项法律规定或政策都不能对儿童的成长造成不利,哪怕是间接地造成不利。

  另外,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来说,很少有女性希望不结婚就生孩子。从现状来看,未婚生育行为,更多的原因在于两性交往的随意性。要解决未婚生育问题,只能靠教育,而不应该依靠缴纳社会抚养费。李明舜说。

  而在莫纪宏看来,未婚生育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说,则刺中了目前地方政府随意收费的软肋。由于目前行政收费法尚未出台,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收费问题上存在不少问题。

  有报道称,1990年,武汉就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已经经历了四次修正,最新版本就是《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李明舜建议,武汉市相关部门在征求意见期间,应对涉及未婚生育这一规定进行慎重考虑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