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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帮朋友贷款 李某被判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11-02 11:07 点击量: 473

   

(通讯员:冯俊)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因身份证保管、使用或管理不当而引发的各类案件和纠纷屡屡发生。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因出借身份证帮人贷款引起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张某与李某私交甚深,2008年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贷款找到李某某,想借李某的身份证到信用社贷款20000元,让李某在贷款手续上签字,并承诺此款由张某来偿还。当时李某考虑到两人关系很好,且张某具有偿还能力,就答应了张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予张某,并在贷款手续上签了字。后张某由于意外死亡,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向李某催收贷款及利息,李某认为此款是张某用其身份证所借,贷款也是张某领取和使用的,自己没有得到一分钱,应由张某偿还,所以李某拒绝偿还。遂信用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贷款及利息。

法院受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信用社和李某是此小额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是李某自愿提供,贷款的手续是真实有效的,信用社也将贷款打到了李某信用社账户上,张某和李某不管是何种关系,是否约定由张某还款,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信用社只能找李某还款,李某也有还款义务。因此,信用社的诉求应予以支持,根据《民诉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偿还信用社贷款及利息,同时告诫李某身份证一定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切莫外借及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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