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某(男,8岁)的父母于2010年8月自愿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牟某随父生活,其母罗某从离婚之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由于罗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牟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本院少年审判庭接受该案后,按照原告之父提供的地址多次找寻罗某无果。2015年5月4日,在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务工的原告之父电话告知办案法官,罗某已离开利川也去了楚门镇。少审庭法官们当机立断,于2015年5月7日不远千里赶至楚门镇中心村找到罗某。在给罗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书时,了解到罗某并非逃避给付义务,而是希望待小孩成人后,一次性付给小孩使用。后经过法官们的悉心讲解,罗某主动放弃答辩期,并请求法官们通知原告之父到场,通过调解,牟某的父母消除了误会,就小孩抚养费的给付事宜当即达成庭前调解协议。
(少年审判庭: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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