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谢飞)近日,建南法庭调处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确定被告柳某某定期偿还原告利川农商行借款本息。
为发展农业生产,早在2011年被告便在利川农村商业银行建南分行(原建南信用社)贷款20000元,并约定贷款期限为2年。但期限届满后,柳某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并兼顾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被告于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7000元。目前,该案标的款业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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