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杜香耀)儿子儿媳离婚,错将与父母亲共有的家庭房屋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此引发了一场家庭矛盾纠纷。
董甲与朱某于2010年协议离婚,两人对其居住房屋分给董甲和其儿子董乙所有,该房屋是由董甲、朱某与董甲的父亲董丙、母亲廖某于2002年共同出资修建的,该房屋实际上是家庭共有财产,2013年4月,董丙与廖某老两口才得知儿子儿媳离婚时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就把共有的房屋分割处理,与董甲和廖某理论此事,但董甲和朱某却不予理睬,双方多次争吵,矛盾激化,经村委会调解多次无效,老两口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董甲与朱某对房屋分割处理协议条款无效,并依法分割该家庭共有财产。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耐心倾听老两口诉求,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确认董甲和朱某离婚协议中分割房屋条款无效。为妥善化解家庭矛盾纠纷,主持双方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协商分割处理,董甲起初仍然认为该房屋属于其原夫妻共同财产,朱某也执意要将该房屋给其小孩董乙,主审法官对其摆事实,拉家常,讲道理,讲解法律知识,最终,双方折中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均同意将其各自应分得的部分赠与给董乙,董甲和朱某仍居住并负责管理、修缮该房屋。影响家庭安宁的坚冰得到了“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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