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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2-10-12 15:02 点击量: 1092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习惯了依法办事。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有的人走进了这样的误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信奉“法律万能论”的人凡事都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甚至还有些政府官员认为行政工作要都按照法律办事,就会降低工作效率;还有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也认为完全依法办案就会纵容犯罪。实际上过度夸大法律的作用或法治的代价都是错误的。现就法律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谈谈笔者浅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也是全社会上下共同努力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之一。作为一项各部门密切配合的社会系统工程与一项需要长久为之努力奋斗方可实现的事业,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但是,伴随着“依法治国”,很多人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乡”“依法治假”等口号,这慢慢地又陷入一种“法律万能论”的泥潭中;同时,由于“依法治国”执政方针的确立,很多过去靠习惯完成的事情现在要依照法定程序,很多人认为这是程序繁琐、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体现,慢慢地对依法治国产生了怀疑。事实上,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依法治国,实行法治,摒弃人治也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

法律是有局限性的。首先,法律具有保守性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多变性、革新性总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出现“滞后”问题。在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复杂过程中,势必会权衡最大利益,并且需要牺牲某些局部利益和小集团的利益。如果一部法律的规范极为详尽具体而不容易被修正,那么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成为进步和改革的羁绊。

其次,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在内容上具有概括性、一般性,表达形式上具有简约性与抽象性,在适用时又必须是相对稳定的;而法律被具体适用的对象总是具体行为或具体事件,它们是千姿百态、变幻无穷的,法律规范从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中派生出僵化性的一面。因而,当面对具体个案时,它就有可能成为非正义的、僵化的规则。

再有,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

最后,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及普通民众的法律观念、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与法律局限性相联系的就是法治的代价问题。首先,把法律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方针,则国家在政策、行政的适用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权利受到国家法律、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的制约,因而权力在质和量上都有所缩减和割舍,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会降低。再有,因为法律的局限性,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不能任意运用国家权力来进行干预。最后,法治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控制和管理的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体情形下会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

法治建设任务繁重,依法治国任重道远。认识法律的局限与法治的代价,其意义在于使我们更全面、更理智地了解和掌握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消除人们心中的疑虑,为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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