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杨浩栩)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仅仅因为口角之争互不相让,逐渐演变成斗殴,最后闹上了法庭。
2012年7月25日上午,原、被告因为修路打堡坎的事发生争执和口角,争吵过程中,周某在楼上骂曾某是强盗,说曾某在新农村建设时偷了村里的两包水泥。曾某很生气,要周某说清楚,并捡了两块石头,一块砸了周某家的瓦片,一块砸坏周某家的大门,并喊周某下楼来说清楚。周某就拿了锄头冲出来,当时曾某手拿另一块石头站在周某家大门前约2米处。周某出来一锄头就把曾某打晕过去,致曾某头颅左侧顶枕部受伤。曾某于当日在利川市汪营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支付医疗费273.60元。后又在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共支付医疗费5429.16元。经利川市公安局鉴定,原告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用锄头致伤原告曾某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原告曾某在与被告周某发生对骂后,不能理智对待被告的辱骂行为,而是用石头砸向被告站立的地方,砸坏被告的房瓦和大门,从而激化矛盾,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原告曾某的医疗费5702.76元、误工费60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0元,合计人民币6501.09元,由被告周某赔偿4550.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