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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犯罪被并罚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10 15:57 点击量: 1233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宋芳)日前,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毁灭证据罪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原判未执行的刑罚实行并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朱某(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18日下午,刘某得知朱某想要伤害吴某,便一直尾随其后,后刘某目睹朱某在本市公园路口用刀砍死吴某。出于朋友义气,刘某催促朱某逃离作案现场,逃跑过程中,朱某委托刘某将其作案刀具藏匿,刘某接受后将该刀具转交安某藏匿于本市粮食加工厂156号房内。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利川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