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议案说明
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悉,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决定(草案)》指出,根据需要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受所在地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决定(草案)》明确,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决定(草案)》规定,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周强强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部署,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必须坚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作为改革探索的起步阶段,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积极探索对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省(直辖市)域内集中管辖,认真总结跨区域整合审判资源和审理案件的经验,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院职能。
周强在作议案说明时强调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全面探索各项改革措施
8月2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作了说明,强调要按照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探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有序推进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完善职业保障等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周强指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院内设机构按照精简原则从严控制,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加强审判人员专业培训。知识产权法院还将全面落实司法公开措施,有序推进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完善职业保障等改革,不断提升司法公信。
周强表示,知识产权法院将适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强化保全措施适用,探索建立技术事实调查制度,努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因诉讼程序交叉影响案件及时审结等问题,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周强强调,根据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除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丰富的相关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