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陈某诉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陈某和刘某均系国家公职人员。2013年3月10日,双方协商由刘某将自己的坐落于本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五组的一宗集体性质的宅基地卖给了陈某,面积为152m2,价值为660000元,并约定陈某于2013年3月11日付给刘某人民币180000元,余款于2013年4月10日前付清,当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按照协议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给了陈某。同日,陈某向刘某给付了购买宅基地款180000元。随后,陈某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时,发现该宅基地属集体土地性质,不能进行买卖,过户不成。为此,陈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买卖协议无效。刘某返还陈某的宅基地款180000元。
法院认为,陈某、刘某将集体性质的宅基地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双方所订立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刘某返还陈某的购地款1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