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守柏)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周某系利川市凉雾乡某村16组村民。2012年8月20日,周某在家饮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到凉务集镇购买水管,当车行驶至326省道凉务大桥西侧桥头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恩施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39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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