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阳磊)近日,文斗法庭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文斗某煤厂在扩大生产中,与周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以16800元的价格租赁周某的房屋当仓库,租期为十年。到期后,周某要求煤厂腾退房屋。煤厂拒不归还房屋。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煤厂尽快归还,并将房屋修缮好。在庭审中,煤厂辩称房屋是周某转让给煤厂的,却无法提供房屋转让的协议。承办法官本着为煤厂有利生产的原则,组织双方调解。并向煤厂提出了继续租赁周某房屋的方案,遭到煤厂的拒绝。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双方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煤厂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归还周某。周某要求煤厂修缮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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