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杨洪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以结婚为目的而按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在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理应返还。
2010年12月,康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康某便按风俗习惯给王某给付“取同意”1200元、“看人户”4000元、“衣服钱”1000元。2012年5月,因为康某和王某发生矛盾,康某提出解除双方的婚约关系并要求王某退还其已经给付的彩礼共计人民币6200元,王某以“男退女,分文不退;女退男,如数全退”的风俗习惯为由,拒绝退还彩礼。康某无奈,便向法庭提起诉讼。
法庭开庭审理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王某坚持认为按风俗习惯给的彩礼也应该参照风俗习惯进行处理,不应该按法律的规定处理,从而拒绝退还,调解未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王某返还康某彩礼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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