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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将被问责

来源: 恩施晚报 时间: 2013-11-05 17:00 点击量: 286

   晚报讯(通讯员周纪)为进一步巩固“治堵保畅”行动成果,增强全州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和谐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树立良好公众形象,州纪委日前出台《恩施州国家工作人员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问责办法(试行)》,并于11月1日开始执行。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驾驶车辆包括各单位公务用车、国家工作人员驾驶的私家车和其他车辆。只要国家工作人员驾驶车辆的行为经全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认定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并且符合该办法的问责条件,就将受到问责处理。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建议免职,五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规定,单位公务用车及国家工作人员驾驶的其他车辆单车当月违法违规3次(含3次)以下的,责令当事人书面检查;单车当月达到4次(含4次)以上的,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单车当月达到8次(含8次)以上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单车全年达到12次(含12次)以上的,对当事人进行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时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属于聘用人员的,由聘用单位按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解聘。违法违规情形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当事人建议免职。《办法》还规定,对达到一定情形的,将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表彰资格。

   为保障贯彻执行,《办法》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规范车辆驾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出台本单位规范车辆驾驶行为的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组织实施。同时,建立交通违法信息抄报制,国家工作人员和各单位聘用人员驾驶车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有关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给各相关单位并抄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室。各单位根据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规人员进行问责并将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超出本单位干部管理权限的,则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