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某以法院在审理他人案件时作出的民事判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据悉,这是利川法院受理的首例该类案件。
2014年5月,利川法院作出(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某村委会于1999年2月1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杨某认为该判决将本应属于自己的承包地确认给杨某某,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判决。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未能通过参加诉讼获得程序保障的第三人,如认为判决或调解可能影响其权利,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用诉的方式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从而更简便的保障了案外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供稿: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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