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罗飞)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汪营法庭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5月14日,被告黄某邀约原告张某投资10万元开办某鞋业有限公司,但原告张某只给付了入股资金90000元。2012年8月15日,黄某决定退还张某入股资金90000元,并约定在2012年12月底付清,从2012年8月15日起,公司的一切债务与利益均与原告无关。期满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退股资金90000元。2013年4月25日,张某诉之法院,要求判令黄某及时付清其退股资金9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欠原告张某人民币90000元,有黄某所立欠条为证,应该按照欠条约定的数额和付款期限还款,并应承担逾期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黄某付清退股资金9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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