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徐敬军)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建南法庭成功执行完毕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2013年7月26日,申请人张某向建南法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某欠其股权转让款50000元。建南法庭经审查立案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向某送达了执行执行通知书,限定向某7日内履行给付义务。该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向法庭表示,之所以没有向申请人履行义务,是因为与申请人之间还有其他账务没有算清楚,希望与申请人算清后再履行。执行员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后,申请人同意双方进行结算。于是执行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场进行结算,经结算,扣除申请人下欠被执行人的12650元,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7350元。经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协议:一申请人所申请的标的款50000元,在受让被执行人5000元及双方协商折抵肥料款3250元、砖款4400元,尚欠37350元;二、申请人所申请的被执行人向某定于2013年8月23日12时前给付7350元,余下30000元定于同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同年10月年30日前给付10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三执行费650元,申请人承担190元,被执行人承担460元。协议签订第二天,被执行人向某向法庭缴纳了协议约定的7350元,申请人也于当天下午领取了标的款7350元。最终,本案和解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