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境外当事人一审已经办理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二审期间是否仍要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确认出具委托书的法人存在以及委托人具有相关的权限。对于在一审期间已办理过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已经证明该事实与关系的存在以及相关人员的权限。当事人一般无须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只限于一审诉讼期间或法院掌握的相关情况、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7、境外主体资格文件需履行何种证明手续?
(1)外国当事人自我国境外递交其主体证明文件的,应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公证、认证证明手续。
(2)外国当事人应将前述已经办理证明手续的外文证明文件交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后,再向法院提交。
(3)港、澳地区当事人自域外递交其主体证明文件的,也应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4)外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本人到庭的,其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它证明手续,但应交法院审核。
58、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有哪些救济渠道可以行使?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9、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60、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