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要有逻辑性
执行裁决庭 向仁才
语言是人们交流思想、表达感情的工具,人们每时每刻都离不开语言的表述,语言是人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一种好的语言表述必须是符合逻辑的,既合情又合理,既利于群众理解,又利于公众接受,既能发挥其功能,又能展现其生命力,既讲规范性,又合逻辑性。逻辑性是语言生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文书是通过语言来表述的,法律语言既是规范的、简洁的语言,又是逻辑的语言。逻辑是法律文书最好的表现形式之一,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判决,无一不是法律逻辑推理的结果。亚狄瑟认为,法律逻辑既是清晰法律思考的检验表,也是处理案件的指南。逻辑是人的一种抽象思维,是人们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来理解和区分客观世界的思维过程。法律自诞生以来,就和逻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波斯纳认为,法律寻求的是合理性证明的逻辑,而不仅仅或主要不是发现的逻辑。大陆法系适用法律的模式——演绎推理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就是逻辑形式。法律作为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认识,由内容和形式构成,其内容由经验提供,其形式由逻辑提供,逻辑和经验构成法律的两翼。显然,法官应该学一点法律逻辑,无论是在司法实务还是理论研究中都应十分强调语言的严谨,即逻辑性,需要训练逻辑思辨能力,培养一种良好的职业语言习惯,这样可以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大到国家政权建设,小到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法律。就刑法而言,法律的语言表述兹事体大,必须符合逻辑。从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述上看,应注重逻辑性的表述。实际上,法律的内容是由逻辑形式来表达的,逻辑的同一律维护了法律的确定性,逻辑的矛盾律维护了法律的融贯性,逻辑的排中律维护了法律的明确性,逻辑的充足理由律维护了法律的论证性。缺乏逻辑,法律就不可能得到良好的表述,人们也就无法准确地把握法律。正如亚狄瑟说的:受人尊重的法律必须有其理由,而且只有符合逻辑思维规律的法律推理才能被接受。法律若要很好地为人们理解和接受,受到人们的尊从,必须注意语言表述的逻辑性。霍姆斯说:“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练,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最为熟悉的,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有逻辑意识,法律的语言表述必须符合逻辑,不能可此可彼、自相矛盾,不知所云;其次逻辑具有相当的技术性,人们必须在逻辑上达成共识,不像在观念上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对待逻辑要慎之又慎,任何瑕疵都是不能容忍的;最后要有逻辑素养,避免出现逻辑错误,纵使出现了,也有能力发现并予矫正,这就要求加强逻辑知识学习,强化表达法律语言的逻辑能力。
法律文书语言表述的逻辑性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的价值诉求,自由、正义和秩序等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须求之于语言表述的逻辑性才能实现。凡是自由的必须是符合逻辑的,自由是最好的逻辑。不依规矩不成方圆,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中。法律借助逻辑而具有确定性,保证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人的自由正是在这可预测性的范围之内。缺乏逻辑,法律就不具有确定性,人们就没有行为预期,人们的行为是盲从的,也就无自由可言。凡是正义的必须是符合逻辑的,正义是逻辑的最好体现。逻辑实现法律的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二者被称作是看得见的正义,通过法律的语言表述清楚明白地得到规定、展现。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要讲究逻辑严谨性,不可以有歧义,符合逻辑的法律语言表述才能充当正义的保护神,违背逻辑的语言表述是法律的形式之恶,不能实现正义的价值。秩序是逻辑的再现,符合逻辑的就是有秩序的。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法律条文语言表述的逻辑性就是确保思维内容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没有逻辑的思维是混杂的思维,是模棱两可的乱象,也就没有秩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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