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忠富 宋芳)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求。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1996年9月9日,被告牟某以1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文斗乡长顺坝村委会原村办公室,面积为58.24m2木房一间,在《卖房契约》及《合同书》上乙方即买房者均为被告,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并独立使用至今。2013年10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提出房屋共同所有,要求分割,现争议房屋权属关系不明确,不能从法律上确认是被告所有。从证据分析,均可证明被告出资购买、修建房屋的事实。而原告诉请分割房屋,却无相关证据,佐证争议房屋系共同所有,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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