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张利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后仍需共同偿还。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并在“与人为善、以和为贵”的温馨调解室内对该案成功进行了庭前调解。
2007年,刘某与李某夫妇因修建房屋差周转资金,二人商量后决定以李某的名义向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5万元。借款后,二人将房屋修建完工。不料在2010年,刘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二人协商办理了离婚证,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借款由刘某负责偿还。2012年,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刘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付息。
本院受理该案后,庭前调解工作人员事先向原告了解到刘某与李某的关系,通知双方前来调解,李某却称二人在办理离婚证时已经协商一致,该借款本息由刘某一人承担,刘某也承认由其一人承担。由于刘某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原告坚持要求二人共同还款。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发现李、刘二人虽然离婚,但关系仍然融洽,为二人释名法律后,二人相视一笑,同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由刘某与李某在2012年9月30日前共同偿付原告利川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于2012年11月30 日前偿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