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居住应和睦 生活便利须提供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8-28 21:17 点击量: 2426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谢飞)近日,建南法庭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贺某某恢复原告江某某埋设的水管的原状。


原、被告本是相邻居住多年的好友,以前双方的关系亲如手足,近年来因一桩土地调换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从而导致两家关系逐渐生疏甚至相互仇视。2013年底,原告江某某为方便家庭生活用水,将一段塑料水管和水泵电线埋设于被告贺某某承包的山林中的人行通道下,以此用于将他处水源引至屋旁水池存储。2014年初,被告以原告侵犯其承包经营权以及埋设的电线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水管及电线尽数拔出并加以损坏,为此江某某将贺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恢复原状并保障通水,另赔偿挑水工资。


本院认为,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埋设水管用以引水并无不当,被告理应为其提供便利,被告将水管拔出并加以损坏是对原告物权的侵害,现应当予以恢复;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要求,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损失,故不予支持。最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在五日内恢复原告水管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