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用武力表孝心,故意伤人被判刑

时间: 2017-09-25 14:46 点击量: 466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丁宏)用武力表孝心,故意伤人被判刑。近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吴某某系物业公司水电工,吕某系小区业主。2015年10月某日,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被告人吕某的母亲黄某某因交水费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了争执,继而相互对骂。

黄某某回家后便将此事告知吕某,吕某遂前往物业办公室将水费交了,回家后,受到黄某某的责怪。吕某再次前往物业办公室欲要求骂黄某某的物业人员道歉,到物业办公室遇见吴某某,吕某提出要找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吴某某回答你自己去找。吕某对此心怀不满,上前推了吴某某前胸,吴某某反击未打到吕某。

随后,吕某回家拿来菜刀返回物业办公室的途中,在该小区一电梯口处遇见吴某某,遂用菜刀向吴某某砍去,砍伤其左手臂。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左肘刀砍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肘关节活动部分受限,与当日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2016年11月,吕某到利川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投案自首,犯罪中被害人吴某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的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