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徐敬军)近日,建南法庭审结一起集体诉讼,此案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成功化解社会矛盾。
2012年10月23日,中坪村9组秦某某等50位村民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李某与9组组长李某某于2005年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无效。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辩称,2005年续签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一直在持续履行,且1996年原承包合同到期后多次找原告方协商此事,但原告一直没有任何答复。被告李某某辨称, 1986年的协议到期后,原告方一直没有人接管原承包的土地,该土地仍由李某经营耕种。2005年,李某主动找我商量,称原来承包的土地不能长期无人管理,只能继续承包。后我经本组一名村民同意,与李某签订了20年的土地承包协议。该协议确实未经全组村民同意,但并非为了私利,而是为了中坪9组的全体利益。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利川市建南镇中坪村9组于1986年11月17日签订土地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中坪村9组将小地名为“跳鱼洞”的土地(四至边界:东至大河界,西至青山二岩横过,南至坛神洞大沟直下,北至佛堂村2组,面积为10亩)承包给被告李某,承包期限为十年(即1987年至1996年),承包费用为2900元。该协议加盖了利川市佛堂乡中坪村民委员会和利川市佛堂乡人民政府公章。该协议履行完毕后,被告李某与中坪9组于 2005年农历12月27日续签了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限延长为二十年(即自2005年1月至2025年12月30日止),承包费用为每年200元。但该协议仅有被告李某、中坪9组组长李某某及一名村民代表的签名,未加盖村委会公章。
由于此案涉及人数众多,且双方都是同一组的村民,判决结案只能治标不治本,不利于原、被告双方以后的生产生活,于是前后三次前往中坪村9组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李某将原承包土地退还给秦某某等50位村民,秦某某等50位村民将位于李某房屋附近的一块土地转让给被告李某经营,李某支付8000元转让费给秦某某等50位村民。后,双方均依法履行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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