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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法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 利川市法院刑事审判庭 时间: 2024-10-17 14:34 点击量: 1067

利川市人民法院

发布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于天,近年来,利川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履行审判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取得良好效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在2024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利川市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共4件,分别是:陈某生等销售伪劣产品案;袁某菊等销售伪劣产品案;谭某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吴某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例一

陈某生等销售伪劣产品案——以母猪肉冒充牛肉售卖

【简要案情】

2022年5月,被告人陈某生邀约被告人胡某一起做“牛肉”生意,商定由胡某找上家冉某成(另案处理)联系进购假牛肉,再由二人各自进行销售,利益平分。胡某、陈某生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冉某成以母猪肉冒充牛肉进行售卖的情况下,多次从冉某成处以25-26元/斤的价格进购假牛肉,再以28-32元/斤的价格售卖给某餐馆。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陈某生、胡某二人从冉茂成处进购假牛肉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二人从中获利3万余元。

【诉讼过程】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生、胡某在明知冉某成以母猪肉冒充牛肉进行售卖的情况下多次从冉某成处进购假牛肉进行售卖,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二

袁某菊销售伪劣产品案——将母猪肉净瘦肉涂抹猪血、用风扇吹干,让母猪瘦肉颜色更红,以假冒牛肉售卖

【简要案情】

重庆市万州区崔某文(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13元/斤(以下均为人民币)价格将母猪肉剔成净瘦肉批发给冉某成等人,将母猪肉净瘦肉涂抹猪血、用风扇吹干,让母猪瘦肉颜色更红,以假冒牛肉。冉某成以17-25元/斤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袁某菊等人。2023年2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万州区公安局民警联合执法,查获崔某文制售假牛肉窝点,现场查获、扣押正在风干的成品肉。

被告人袁某菊明知冉某成销售假冒伪劣牛肉,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从冉某成处进购,在利川各地冒充牛肉以35 元/斤左右价格销售。经统计,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袁某菊销售假冒牛肉约57万余元,共计获利人民币4万元。

【诉讼过程】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菊以母猪肉假冒牛肉,以假乱真,销售假冒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菊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但其销售金额应当认定为47万余元。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三

谭某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卤料中加入罂粟壳后制作卤菜

【简要案情】

20193月,被告人谭顺开始在自家房屋经营聚园酒楼,并主厨。20211124日,谭顺在卤料中加入罂粟壳后制作卤菜,在其子婚宴上使用,卤菜成本约为人民币400元。2022128日,谭顺再次使用该卤水制作卤菜,后销售给在酒楼办酒席的客人,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300元。经抽样检验,谭顺加工的卤水中罂粟碱、吗啡、那可丁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诉讼过程】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谭某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顺积极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某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谭某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四

吴某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在根粑凉粉中添加硫酸铝铵(铵明矾)延长存放时间

【简要案情】

2020年12月,吴某萍注册成立利川市某食品厂,经营范围为淀粉及淀粉类产品制造,生产、销售豆皮、凉皮、根粑凉粉等食品。被告人吴某祥系吴某萍父亲,负责食品厂根粑凉粉的生产。2021年6月以来,吴某祥为延长根粑凉粉的存放时间,在生产根粑凉粉过程中不听取吴某萍生产中不得乱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提示,仍然添加硫酸铝铵(铵明矾),并以每市斤人民币4.2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8000元。经抽检检验,利川市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根粑凉粉中铝的残留量为102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经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利川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批次为20220317的根粑凉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诉讼过程】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根粑凉粉,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及公诉机关均要求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认罪认罚。被告人吴某祥系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已满72周岁及本案的犯罪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吴某祥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