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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他人承建工程,本想赚钱反获刑

时间: 2017-09-13 09:08 点击量: 604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丁宏、杨春桃)贿赂他人承建工程,本想赚钱反获刑。9月12日,利川市法院对一起涉嫌贿赂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蔡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7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蔡某在参与政府招投标活动中和承建恩施州文化中心电梯采购安装工程过程中,为与余某搞好关系,在今后工作中得到其帮助,给时任恩施州综合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主任的余某(2012年5月15日兼任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招标采购部主任)行贿8次,共计人民币5.5万元。

2011年、2012年、2013年年底,被告人蔡某在承建恩施州文化中心电梯采购安装工程过程中,为感谢时任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总工程师方某某的协调,以拜年名义3次共计给方某某送人民币2.2万元。

2011年、2012年年底,被告人蔡某在承建恩施州文化中心电梯采购安装工程过程中,为感谢时任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工程部主任段某某的协调,以拜年名义2次共计给段某某送人民币1.5万元。

2011年年底,被告人蔡某为顺利签订恩施州文化中心电梯采购项目合同,给时任恩施州文化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工程部副部长汪某送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因被告人蔡某的行贿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以前,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