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春海(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2****1710)、梁利凤(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4****1727):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4月2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期间以借款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的利息,利随本清;3、判令二被告抵押给原告周秀云位于团堡镇的私房一栋归原告周秀云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联系人:游发成 0718-7381261
联系地址:利川市团堡镇培风大道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