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明)2007年4月,肖某进入磨朝湾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2月,经利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体检,检查出肖某疑似尘肺病。2009年5月22日,经利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肖某同意就疑似尘肺病不在进行确认的情况下,磨朝湾煤矿一次性补偿肖某20000元,双方的劳动关系、职业病关系终止。调解当日,磨朝湾煤矿给肖某给付了补偿款20000元。2012年11月12日,肖某到利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中心初步检查出肖某疑似矽肺病,建议肖某前往恩施州疾控中心作进一步明确诊断。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2013年6月28日,肖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肖某与磨朝湾煤矿之间从2001年2月至2012年5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肖某与磨朝湾煤矿自2007年4月至2009年5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01年2月至2007年3月、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