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忠富、刘守柏)2008年3月,利川市忠路镇某鞭炮厂职工杨某等人正在做工时,因突发爆炸事故而受伤。因该厂未为杨某办理工伤保险,事发6年后杨某一直未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为此杨某一纸诉状将鞭炮厂告上法庭。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杨某在忠路镇某鞭炮厂从事鞭炮引线插引工作,按件计酬,属松散型管理。2008年3月8日,杨某等人正在作业时,该鞭炮厂突发爆炸,致使杨某被重度烧伤而住院治疗107天。鞭炮厂除全部承担了杨某的医疗费外,还在杨某住院期间送去了2000元生活费。杨某伤愈后一直未回鞭炮厂上班,鞭炮厂既未通知其上班也未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009年1月,利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杨某为因工受伤。2010年6月,经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工伤的致残程度为五级。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鞭炮厂上班作业期间受伤并导致五级伤残,应依法获得工伤赔偿。杨某要求保留与鞭炮厂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鞭炮厂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和职业健康检查,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据此,利川法院判决:一、鞭炮厂付给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二、保留杨某与鞭炮厂的劳动关系,杨某由鞭炮厂安排适当工作;三、鞭炮厂按相关规定为杨某办理相关社会保障手续和职业健康检查。
据笔者了解,利川市忠路镇素有“鞭炮之都”的美称,大小鞭炮生产厂众多,其中部分为家庭作坊式生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笔者认为,一方面各生产厂家应提高安全意识着力加强防范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努力做到零事故、零伤亡;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才能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减轻单位自身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