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王毅)为钱财将胞弟所有的土地私自转让给他人,弟媳知情后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土地流转协议无效。
王某与谭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后落户谭乙所在村组,并在该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位于小地名“大园子”约0.4亩的土地系其家自留地,等同于承包地。2013年1月14日,谭甲以其父亲去世前将“大园子”的土地赠送给她为由,将该地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同村的宋某。王某得知后,认为谭甲无权对该土地做出任何处分,将谭甲与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谭甲出嫁他组多年,并在他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不再是该组农户成员,不再享有该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谭甲父亲将属于其村集体的土地赠与外组村民,该行为无效;王某婚后落户该组,取得了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谭某与被告宋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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